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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调研问卷共收集有效样本1000份,涵盖各专业本硕博学生。调研结果显示,大部分受访者对个人隐私信息具有一定的鉴别能力,其中,对姓名、身份证号等传统隐私信息的关注度最高,达59.29%,而新业态下的声音、人脸等生物信息已成为关注度第二的隐私信息,其比例已高于家庭和工作情况、手机号码等。由此可见,在信息化和智能化趋势下,保护个人生物信息已成为网民们的重要需求以及网络治理的重要内容。
以自动售卖机为例,调研问卷作了进一步的验证。在校使用过自动售卖机的学生占比为74.04%,他们在面对“必须关注公众号或绑定手机号或刷脸,才能消费”的情况时,有85.5%的人选择接受,如此做的原因包括:1.认为该要求合理(43.16%);2.虽然觉得不合理,但无关紧要(44.56%);3.虽然拿不准,但是其他人都如此,我也照做了(42.69%)。只有51人表示会向客服反映情况或依法举报。
首先,完善相关立法,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我国《网络安全法》《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都对个人信息的使用规定了“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的基本原则,但缺乏具体标准,这也容易使权责边界模糊化。因此需要完善相关立法细则,如《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及时扩大法律保护范围,涵盖更多个人信息类型以及新兴消费领域和场景。此外,还要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普及个人信息保护知识,如投放公益广告、播放纪录片等,营造良好的个人信息保护社会环境。
其次,督促企业履责与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企业应履行个人信息保护的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处理个人信息,加强企业内部和外部信息安全管理,充分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手段,降低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政府执法部门承担管理责任。以负面清单为抓手,制定“纯净版”个人信息保护执法的合规指引,开展事前审查与检测、加强日常主动监督、加大惩罚力度和警示宣传,从而引导企业依法依规处理个人信息。
最后,吸纳社会力量,推进舆论监督。无人消费场景下的个人信息保护需要动员更多力量参与。建立便捷的公众举报和监督平台机制;联合行业协会制定相关合规标准或行业指南,如《上海市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和用户权益保护合规指南》,定期开展个人信息保护专业培训;邀请独立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对企业的隐私保护措施进行定期评估和审计,通过媒体对侵犯个人隐私的事件进行曝光,形成舆论压力,引导公众关注和讨论,推动个人信息保护的社会共识的形成。鼓励和支持公益组织、律师事务所、高校和研究机构等多方合作,共同推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建立公益诉讼联盟,集中各方资源和力量,提高诉讼的效率和效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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