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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4日晚,王某约姜某共同饮酒,后姜某被送往石景山医院急救,于2023年4月26日死亡,死亡原因为缺血缺氧性脑病、心跳呼吸骤停、窒息、酒精中毒。死者姜某之母许老太、之子姜小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按照30%的过错责任比例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共计547233.22元。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共同饮酒人之间负有注意与帮扶义务。王某在民警到达现场后未及时主动提供其了解的姜某个人情况,而称“不认识”,导致民警耗时十余分钟查证姜某的个人信息。第二,同饮人违反注意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某在姜某倒地数分钟后未对其异常状态引起合理注意,始终未拨打120等急救电话,致使姜某延误了救治时机。王某违反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应对姜某的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第三,饮酒者自身负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同饮人一般承担次要责任。姜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身有基础疾病仍过量饮酒,应对自身的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王某在姜某醉酒后未置之不理,且采取了相关帮扶行为,应减轻其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对姜某的合理损失承担5%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92532元。

共同饮酒人是否需要对饮酒者的事故负责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基于“共同饮酒”这一先行行为,同饮人对醉酒者负有提醒、劝阻的义务,并且在合理范围内承担安全保障责任。判断共同饮酒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通常有两个考量因素:一是在饮酒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度劝酒的行为;二是在饮酒后是否对过量饮酒的人进行了必要且合理的照顾义务。

☻(撰稿:翟珊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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